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432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xx。
违法前科:2024年12月7日因违反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被予以警告并行政罚款1500元
现查明:2025年3月7日,唐山市南堡开发区xx网吧法人王xx在xx网吧内抽烟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吧负责人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报警人的陈述和申辩和网吧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警告,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