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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435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13:2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435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工业区xx酒店,法定代表人:张x。

现查明:2025年03月10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发现曹x甸xx酒店8608房间登记信息不实,该酒店未按规定进行如实登记。

以上事实有邢xx的陈述与申辩、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检查视频、登记旅客信息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