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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5〕0429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13:5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5〕0429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x市曹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xx。

现查明:2025年3月6日10时许,曹xx区xxxx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日常工作中发现:金xx节能保温科技(唐x)有限公司开展工作的保安李xx无保安证。经查,李xx为唐x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其外派人员到金xx节能保温科技(唐x)有限公司开展门岗、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属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保安服务,该公司招用人员无保安证,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备案。

以上事实有唐x长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保安服务监管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