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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5〕0480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15:5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5〕0480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xxxxx号2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3年05月25日,唐山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郑x报警称:2023年05月23日9时许,唐山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员工在西港码头为鑫x158船做水尺计重时,在鑫x158船 驾驶台位置发现一份以该公司名义出示的水尺计重报告,经唐山中联理货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查验比对该水尺计重报告与唐山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出示的报告不一致。经查:2023年5月份,赵xx在曹xx工业区中石油码头其居住的彩钢房内通过手机上的PS软 件,对唐山中联理货有限公司水尺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使用鑫x158船上的打印机进行打印。2024年11月27日,因犯罪嫌疑人赵xx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投案自首,被曹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24年12月12日,曹xx区人民检察院建议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