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刑)行罚决字〔2025〕047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x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7时许犯罪嫌疑 人张昌x驾驶自家的皮卡车(冀xxxxxx)至南堡开发区鑫淼冷冻 厂东门口处,将放在门口空地的废旧枕木分两次盗窃至其家中 (南堡开发区滨海镇xxxx村xx号),2023年12月31日晚上9 时许xxx再次驾驶皮卡车(冀xxxxxx)至南堡开发区鑫淼冷冻 厂东门口处,将放在门口空地的废旧枕木盗窃至其家中,二次共 盗窃枕木共计42根,被盗枕木经唐山x曹x甸区发展和改革局价 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于2024年1月12日在唐 山x曹x甸区南堡开发区的市场(参x)价格为人民币贰仟伍xx贰拾元(¥xxxxxxx)。
以上事实有张昌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唐山x曹x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认定、《河北省唐山x曹x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