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5〕0427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王xx伙同代xx、谭xx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唐山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为不符合办理护照的人员办理中国普通 护照1本,非法获利3000元。2024年7月5日,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对王xx行政处罚。非法所得已经被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收缴。
以上事实有 王xx、代xx、谭xx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申请办理护照的材料、涉及伪造公司的材料、微x截图、微x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银行账户交易证明、检察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 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