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45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06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1月18日,因xxxxxx王xx扰乱单位秩序、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2017年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曹x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曹x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xxxxxx盗窃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侯x。
现查明:2024年07月10日19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xx村因王xx父亲王xx语言侮辱张xx女儿张x,张xx用脚踢了王xx,王xx打电话将王xx叫到现场后,王xx将张xx打伤。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