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439号
违法行为人张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在南堡开发区xxxxx区xxx楼xxxxxx室,张x因生活噪音与楼下401室发生矛盾,后张x使用震楼器制造噪音影响到楼下401室李x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
以上事实有张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