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5〕0484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期间,在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xxxxxxx区等地,违法行为人马嘉x通过移动终端(手机)下载“问鼎”APP,多次通过“问鼎”APP参与网络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电子提取笔录、支付宝交易流水、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