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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42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20:1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42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周xxx2023年10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3月10日22时04分许,周xx驾驶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曹x甸区唐海镇长丰路与滨海大街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民警立即对驾驶员周xxxx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75mg/100ml,驾驶人周xx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全国公安网平台查询,周xxx2023年10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故周xx本次违法属于饮酒后驾驶被处罚过,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周xx询问笔录、第一次酒驾被查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查获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