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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41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20:4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41号

违法行为人文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xxxxxx区x号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2月22日,因xxxxxx文永x殴打他人,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2024年08月19日,因2023.10.26王靖x被打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2月14日23时许,文永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由西xx行驶至垦x大街幸福树对面时,与王xx停放路xxxx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文永x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文永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故文永x此次属于交通事故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文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