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6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xxxxxxx村xx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12月1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02月10日,因猥亵儿童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10月18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麟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月。
现查明:2025年02月15日15时许,王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唐xx与滨海大街交叉口处被曹x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公安查询,王xx驾驶证状态处于吊销状态,王xx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录像、公安网驾驶证查询结果、王xx询问笔录、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询问笔录、王xx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