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66号
违法行为人陶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xxxxx村x组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5年08月14日在安徽省泗县南一环与东一环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徽省泗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15年10月08日在安徽省泗县泗墩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安徽省泗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20年3月28日在安徽省泗县墩集镇S306与S305省道交叉口因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安徽省泗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3月16日21时许,陶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渤海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查获过程中陶x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经x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3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陶x的驾驶证状态为注销,2015年08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并处罚过、2015年10月0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并处罚过、2020年3月2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并处罚过,陶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查询证明、酒醉驾记录查询证明、证人周切询问笔录、陶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陶x行政拘留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陶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陶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