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38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21:5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38号

违法行为人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x村xxxxxxx号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12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3月07日20时许,毕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堡开发区希望路与荣华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毕xx在2023年12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故毕xx此次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毕xx的供述和辩解、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单、现场查获视频、违法人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第一次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