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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73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22:2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73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10月12日,因杨xx被入室盗窃案,被昌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03月07日21时许,张银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区滨海大街与华兴路口处时被曹xx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查获,在查获过程中张银x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经过对张银x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72mg/100ml,张银x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经公安网查询驾驶人张银x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张银x属于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录音录像、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张银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