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4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1月02日,因王xx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24日23时许,王xx驾驶xxxxxx越野车载乘李xx沿南源路xxxxxxxxxxxx区东门口时,与许xx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许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王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有事故逃逸行为,经公安网查询王xx机动车驾驶证处于被吊销状态。王xx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王xx询问笔录,李xx询问笔录,视频监控录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王xx驾驶证查询信息,王xx第一次、第二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