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65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23:3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65号

违法行为人田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3日20时许,田xx驾驶xxxxxx号小型客车,沿垦x大街由东xx行驶至吉祥宾馆店前,与由东xx行驶高xx驾驶的xxxxxx8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高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xx驾车逃逸。经x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此次事故田xx承担全部责任。田xx属于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当事人询问笔录、事故发生路段监控录像视频、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