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45号
违法行为人常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州市响嘡街道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常xx于2023年9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后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3月11日21时07分许,常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唐xx与滨海大街路口时因酒驾被民警查获,查获现场常xx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并阻碍民警执法,后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常xx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9.91mg/100ml。经查询常xx于2023年9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后并处罚,故常xx本次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现场查获录像,违法人常xx询问笔录,证人陈x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违法记录,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