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44号
违法行为人杜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xxxxxxx区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9月19日,因杜x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02月17日下午,杜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到曹x甸区工业区中山路创新道商务区派出所处理案件时被他人举报无证驾驶机动车,后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对此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经查询杜xx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并且杜xx之前有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杜xx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公安网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监控卡口照片、人口信息查询、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