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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31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25:3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31号

违法行为人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7月21日,因xxxxxx高春欢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02月24日14时许,毕xx驾驶xxxxxx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古xx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询毕xx一直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xxxxxx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并且该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毕xx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毕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