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476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xxxxxxx区xxxx楼x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25日12时许,杨xx在曹xx区xxxxxxxx村,趁无人之际侵入他人车辆,欲盗窃车内财物。在翻找一辆白色大众车,未发现有价值物品后,又翻找一辆黑色大众探岳x,在车内发现一条黄xx牌香烟时,欲占为己有时被受害人黎xx当场抓获。经查,杨xx盗窃未x的黄xx牌香烟价值270余元,杨xx行为构成盗窃(未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x陈述、受害人黎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