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41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因殴打他人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2月18日14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柳x镇首信宾馆东侧,曹x甸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四大队民辅警等人在该地点执行检查酒驾任务,刘xx酒后驾车到达现场,刘xx到场后因查酒驾与交警发生争执,并对交警进行辱骂推搡,在交警将刘xx控制后,刘xx又用脚踢现场执勤民警,刘xx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违法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交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