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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30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27:3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30号

违法行为人丁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3月15日,因xxxxxx丁xx妨害公务案,被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现查明:2025年01月24日18时30分许,丁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沿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农场场部幸福路交叉口处向x转弯时,与由西xx行驶张xx驾驶的xxxxxx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xx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丁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xx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事故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影像、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