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5〕042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二农场一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0日22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出警人员在依法处理河北科技学院美食城打架警情过程中,李宝x拒不配合工作,在车x将行驶中的xxxxxx制式警车左侧中间玻璃打碎,并做出跳车举动,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出警录像、照片、维修价格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