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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455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29:1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455号

违法行为人苏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5日19时许,苏xx在曹x甸区新城文创商业街脆皮烤鱼饭店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占为自己使用,之后,车主将苏xx抓获并报案,电动车被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