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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433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29:4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433号

违法行为人肖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8日下午,肖x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联系上一名网友,二人通过微信加好友聊天的形式商量好以1500元两次的价格发生性交易,肖x来到对方在文创尚街金舍酒店203室开好的房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