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423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03月14日,因周xx再次饮酒,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4年07月18日,因周xx危险驾驶,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间,周xx以与唐山市曹xx区顺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存在纠纷为由占据公司一间宿舍归自己使用,并且将一辆厢式货车(冀xxxxxx)停放在公司院内拒不离开,还实施关闭水阀门等行为,公安民警多次对周xx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劝阻,周xx拒不改正,严重扰乱了该公司的正常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