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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477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30:2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477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12月27日,因2022.12.27郑xx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6年11月11日,因郑xx被非法拘禁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2月4日凌晨2时许,郑xx带朋友到曹x甸区医院急诊看病,值班医生王xx在接诊其他病人时,郑xx酒后无理取闹,随意拨拉办公桌物品,并採拽王x衣服,王x逃脱后随意追逐、辱骂王x,导致急诊室不能正常接诊。

以上事实有王x陈述,郑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