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5〕0428号
违法行为人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漫水湾镇x村xx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26日20时53分,在文xx铝山东佳颂项目部生活区xx号宿舍,因何xx出宿舍时没有关门,赵x说了何xx两句,二人发生争吵,何xx因此用手机砸了赵x左前额一下。
以上事实有何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