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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451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31:3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451号

违法行为人尹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5年3月13日 14时51分0秒 xxx( 1xxxxxxxxxxx) 报警:昱海澜湾B-203-1-1504 发生 举报赌博 出警情况:2025年3月13日 14时51分0秒 xxx( 1xxxxxxxxxxx) 报警:昱海澜湾B-203-1-1504 发生 举报赌博 报警人称有人赌博,请出警。经现场了解杨xx、伊xx、王x、孟xx四人已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资每人2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