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447号
违法行为人毕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13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发现曹xx希岸酒店8516房间登记信息不实,该酒店未按规定进行如实登记,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毕xx的陈述与申辩、营业执照、特行许可证、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