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454号
违法行为人周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3日 2时48分0秒 张x报警:曹xx工业区收费站 发生 有人闯x。接警后民警出警,经查周x驾驶一辆重卡牵引货车(冀xxxxxx)闯x驶出高速,后返回高速补缴高速费并赔偿了高速收费站相应损失。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人员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