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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461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36:0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461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8月19日,因xxxxxx卖淫嫖娼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08月18日,因xxxxxx张xx嫖娼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3月17日03时许,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郑xx经营御之堂足浴店内,张xx与于xx谈好四百元的价格(含200元按摩费)以手淫的形式进行卖淫嫖娼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查,张xx曾多次在南堡开发区郑xx经营御之堂足浴店内以手淫的形式进行嫖娼。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