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459号
违法行为人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19日,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郑xx经营御之堂足浴店内,张xx与于海x谈好的八百块钱的价格(含200元按摩费)以手淫的形式进行卖淫嫖娼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于海x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60元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