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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5〕0556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5:20:3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5〕0556号

违法行为人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x春自治旗,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0日23时至4月21日凌晨,彭xx在曹x甸区xxxxxxxx区内,酒后无故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在曹x甸区六加有杀人警情。在指挥中心派警后,又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变更警情的地点,辱骂110接警员,严重干扰了110接警中心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彭xx的供述、曹x甸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录音、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