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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542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5:23:4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542号

违法行为人肖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5年3月12日至今,肖xx、赵xx、赵xx、董xx、王xx等人,因赵xx在三友电子化学品公司干活受伤为由多次到三友电子化学品公司门口堵门,扰乱了三友电子化学品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但在劝阻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肖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