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559号
违法行为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吴xx2019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内蒙古法院判刑;吴xx2022年4月2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曹x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现查明:2025年4月5日,高xx通过吴xx、郑x租用他人车辆,4月7日在使用期间车辆变速箱损坏,双方产生纠纷。2025年4月20日晚上,郑x与韩x到高xx家南堡开发区南港新城小区xxx号楼下要账,与高xx及其父亲高xx发生争执,滨海派出所民警对郑x和韩x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告知应到法院起诉解决。2025年4月22日14时许,郑x再次纠集吴xx、韩x、郑x天等人,开车前往高xx家南堡开发区南港新城xxx号楼下,用扩音喇叭录音滚动播放“南港新城xxx号楼三单元1502高xx欠钱不还,把欠我的钱还给我”,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达半小时以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以上事实有吴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犯xxx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