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5〕0524号
违法行为人黄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2日17时许,黄xx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区商业街北侧一处店铺门口时,将被害人放在三轮车上的一个绿色帆布包偷走,包内有多功能扳手等物品,后黄xx将盗窃的物品藏于xx蓝湾小区一地下储藏室内,留做自己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谅解书、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