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5〕0527号
违法行为人齐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3年08月07日,因7.16齐xx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案,被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罚款。 2023年08月06日,因7.16齐xx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被河北公安海防总队警告。
现查明:2025年03月21日,齐xx驾驶机动船舶到唐山市曹x甸区海域作业时被渔政部门查获,后在唐山市曹x甸区新城溯河西侧停泊点渔政部门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查,齐xx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并且齐xx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被行政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曹x甸海事局关于调取证据的复函、曹x甸区xxx村局关于调取证据的回复函、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齐xx罚款玖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玖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