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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90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5:32:2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9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3年09月15日,刘xx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交警大队查获后被处罚。2024年09月26日刘xx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曹妃甸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2月26日13时许,刘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通海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刘xx驾驶证属于吊销状态,经公安网络查询,刘xx在2024年9月26日因无证驾驶被曹妃甸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过,通过电子监控抓拍系统查询,刘xx之前存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刘xx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电子监控抓拍照片、违法记录查询证明、刘xx驾驶证被吊销处罚决定书、刘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