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5〕0521号
违法行为人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18年10月10日,朱xx因未申请领取《出海船民证》出海案,被河北公安边防总队罚款。
现查明:2025年3月30日凌晨1 时许,朱xx和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曹x甸新城燕x春风二期项目建设工地北门外,使用三轮车从北门外秘密翻入工地院内,在施工现场偷取钢筋和三捆土工布等物品,后朱xx将盗窃财物变卖非法获利670元人民币。2025年4月1日凌晨1 时许,朱xx与朱xx二人再次到燕x春风二期项目工地盗取钢筋时被发现,此次盗窃未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