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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92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5:34:4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92号

违法行为人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7年03月0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交通警察大队秩序中队查获并处罚。 2019年04月23日,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被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2022年07月15日,因潘x戴庄村代景x未登记承租人信息案,被滦南县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5年02月20日14时10分许,戴景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滨海大街与永丰路东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36mg/100ml。后经公安网查询,2017年03月06日戴景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处罚过,戴景x的驾驶证状态为注销,通过电子监控抓拍发现戴景x之前有过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戴景x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处罚记录、公安网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xx行政拘留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x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