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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23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5:35:3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23号

违法行为人靳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17年03月21日,因靳x殴打他人案,被玉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 2024年11月23日08时许,靳x驾驶x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幸福花园305号楼下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头东尾西李x停放的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靳x驾车逃逸。此事故经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并经唐山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定靳x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无责任。靳x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幸福花园小区内属于道路范畴。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小区监控视频、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靳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