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02号
违法行为人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02日14时许,高玉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区唐xx与滨海大街路口处因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37mg/100ml。经过公安网查询高玉x的驾驶证现处于注销状态,经过公安卡口查询高玉x之前有过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高玉x本次属于驾驶证注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处罚记录、公安网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