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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57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5:36:3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57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xxx区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王xx于2022年8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王xx于2018年9月24日因赌博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查获后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4月15日21时08分许,王xx驾驶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唐xx与滨海大街路口处因酒驾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驾驶员王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81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xx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47mg/100ml,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后经全国公安平台查询,王xx于2022年8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故王xx本次违法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王xx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录像、王xx全部违法记录、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证明、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报告、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