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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05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5:36:5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0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农场x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23日14时50分,丁xx驾驶xxxxxx/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曹xx区曹x物流北站南泵房处,因套牌被民警查获。经查实,xxxxxx/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刘xx于2025年3月3日将捡到的xxxxxx号牌悬挂到无手续的半挂车厢尾部,雇佣驾驶员丁xx在曹xx区曹x物流跑运输,xxxxxx号牌经唐山市车辆管理所鉴定,鉴定结果为xxxxxx不是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制发,故刘xx的行为属于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

以上事实有行政受案登记表、xxxxxx号牌核查说明、丁xx询问笔录、刘xx询问笔录、举报人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录像、电子警察抓拍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