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16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14年07月11日,因幸福城工地扣件被盗案,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9月06日因寻衅滋事被刑事判决,2023年08月0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03月02日15时许,李明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迁曹x车管所门口处被曹x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查询,李明x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李明x曾于2023年08月0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处罚,李明x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录像、公安网驾驶证查询结果、李明x询问笔录、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人询问笔录、李明x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第一次无证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