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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61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5:39:0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61号

违法行为人闫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闫xx于2019年1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迁安市公安交通支队查获后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4月17日21时许,闫xx驾驶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曹xx区唐海镇长丰路与滨海大街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民警立即对驾驶员闫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24mg/100ml,驾驶人闫xx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查获现场闫xx表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闫xx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64mg/100ml,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闫xx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2mg/100ml。闫xx于2019年1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迁安市公安交通支队查获后并处罚,故闫xx本次违法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现实表现、户籍证明、闫xx询问笔录、唐x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闫xx全部违法记录、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