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13号
违法行为人胡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4年12月9日0时许,胡兆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创业大街由西xx行驶至丽景盛园南门口对面时,与头东尾西王xx停放的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胡兆x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胡兆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兆x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监控视频、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