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36号
违法行为人杜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铁北街xx委x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05日06时53分许,杜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兴海大街由东xx行驶至唐海路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掉头行驶朱xx驾驶的x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x弃车逃逸。经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此次事故杜x承担主要责任。杜x的行为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杜x对朱xx进行赔偿,获得对方谅解。
以上事实有事故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材料、事故发生路段监控录像视频、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